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01號原 告 复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雅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肆萬叁仟玖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