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0號原 告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民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84,997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4,6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1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