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7號原 告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潮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關渡大國第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貳仟伍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