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8號原 告 欣光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立言 訴訟代理人 林宗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等5 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慰撫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應徵裁判費貳萬叁仟捌佰元(算式:20800 +3000=238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