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號原 告 競陸電子(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月霞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捌仟貳佰玖拾捌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許竺筠 附表(計算式): 美金33,324.18 元×29.357(臺灣銀行101 年11月19日現金賣出 匯率)=新臺幣978,298 元(元以下4 捨5 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