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3號原 告 聯展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捌仟捌佰玖拾貳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羅伊安 附表(計算式): 美金70,280元×30.007(原告於民國102 年5 月13日起訴時臺灣 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2,108,892 元(元以下4 捨5 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