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6號原 告 長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輝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律師 被 告 仲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叁仟伍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