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亞特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鈞金即鄭鈞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