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02號原 告 欣光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立言 訴訟代理人 林宗奭 被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裴偉 被 告 邱銘輝 溫惠敏 許碩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鄭翔致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蔡世祺律師 劉威德律師 何念屏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四月十六日下午四時零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