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45號上 訴 人 饒恕 林美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第十五分公司、林明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伍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