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陳吉良 陳吉生 陳吉田 陳吉富 莊國安 上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係不動產經界涉訟,依上訴聲明並未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故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議決議參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按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核定之,並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