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6號上 訴 人 珩陞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