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1號原 告 子(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月霞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許峻鳴律師 陳怡倩律師 被 告 正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烱勳 訴訟代理人 廖志強 尹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