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原 告 謝諒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原 告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蒼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秀蓮」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紀珠」。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文章」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蒼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