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原 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黃世芳律師 蔡定芙律師 被 告 丸田餐飲生活館即張洹瑞 訴訟代理人 陳佩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丸田餐飲生活館即張洹瑞之訴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3 月12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