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14號聲 請 人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紹新 代 理 人 丁冠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程翠璇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1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台灣宇喬實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57,710元 │HN0000000 │101年8月30日 │ │ │司 羅月秋 │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