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3號聲 請 人 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杰 訴訟代理人 蔡美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詹淳涵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43,344元 │UA0000000 │101年7月31日 │ │ │司 侯斯棉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