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2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界銘即精技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順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豪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玉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