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14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葛孟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賓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