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04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伯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成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東隆 ○ 號5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瑞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零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