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9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佩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千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維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維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柒萬玖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