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01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伯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龍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雲龍 第 三 人 吳偵釧即釧南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吳偵釧即釧南工程行清償新臺幣捌佰零捌萬伍仟元,並由債權人在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陸拾萬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陸拾萬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範圍內代位受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