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69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棋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慧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鳥丸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蛋塔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中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叁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叁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貳萬柒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