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97號聲 請 人 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守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 103 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 ├─┬─────────┬───────────┬────────┬────────┤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 │號│ │ │ │ │ ├─┼─────────┼───────────┼────────┼────────┤ │1 │王佩涓 │101年6月12日 │1,000,000元 │WG0879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