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0號債 務 人 陳耀煌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裁定自民國103 年9 月30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又債務人任職於四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四星公司),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6,000元,此有四星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42 頁),故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12,063元,總清償金額868,536 元,清償成數為33.13%。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尚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1 份,預估保單解約金為14,921元,此有富邦人壽103年7月2 日陳報狀(見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卷第89頁)存卷可考。債務人願提供相當於上開保單解約價值之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208元,合計14,976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737,112 元,扣除必要支出390,216元後,餘額為346,896元,尚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868,536 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現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24,145 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2,205 元及未成年子女陳○○(00年00月生)扶養費5,000 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6,94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任職於四星公司之工作地點位於臺北市松山區,平日生活範圍以臺北市為主,且其配偶李世玲以打零工為業,每月收入約10,000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配偶李世玲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時所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收入切結書(見本院103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5號第22至23頁),核閱屬實。是債務人所陳因配偶收入微薄,需負擔較高比例之家庭生活費用支出,堪信為真,故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金額雖略高於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04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4,794元,仍屬合理。另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陳○○扶養費5,000 元,未逾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840元之半數,亦屬合理。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願將每月薪資所得為36,000元,扣除上開必要支出24,145元後之餘額11,855元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為求增加還款,願將相當於現存保單解約價值之金額,每期增加提撥208 元至更生方案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附件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在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2,063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 │ 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2,621,779 元 │ │4.清償總金額:868,536 元 │ │5.總清償比例:33.13﹪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615,381 │ 2,831 │ │ │公司 │ │ │ ├──┼──────────────┼───────┼────────┤ │ 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43,906 │ 1,122 │ ├──┼──────────────┼───────┼────────┤ │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467,641 │ 2,152 │ ├──┼──────────────┼───────┼────────┤ │ 4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067,616 │ 4,912 │ ├──┼──────────────┼───────┼────────┤ │ 5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3,066 │ 14 │ ├──┼──────────────┼───────┼────────┤ │ 6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 25,613 │ 118 │ ├──┼──────────────┼───────┼────────┤ │ 7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71,705 │ 790 │ ├──┼──────────────┼───────┼────────┤ │ 8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851 │ 124 │ ├──┼──────────────┼───────┼────────┤ │ │合 計 │ 2,621,779 │ 12,063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 │ 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