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77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許程豊 相 對 人 白碧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⑴92年4 月28日;⑵94年8 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⑴600 萬元;⑵177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或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自92年4 月25日起至132 年4 月24日止;⑵自94年8 月22日至134 年8 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⑴92年4 月28日;⑵94年8 月24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⑴92年7 月11日起向聲請人共計借用7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3 年2 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⑵相對人於92年2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額度為10萬元,自103 年3 月3 日迄今,尚結欠本金2 萬417 元;⑶相對人與案外人三樺工程有限公司於93年8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商務卡使用,額度為20萬元,自103 年3 月3 日迄今,尚結欠共計16萬5,116 元;⑷案外人三樺工程有限公司於100 年9 月8 日及102 年11月18日邀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計45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案外人三樺工程有限公司自103 年4 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 紙、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 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2 紙、借款契約書影本2 紙、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商務卡申請書影本、催告函影本7 紙、授信約定書影本2 紙、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表4 份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