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06號聲 請 人 吳水赺 相 對 人 賀天一 債 務 人 賓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珽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7 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賓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賓爵公司)對第三人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資公司)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 年7 月7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賓爵公司於103 年4 月11日邀同鄧光珽、鄧光霖為連帶保證人向中資公司借用新臺幣(下同)7,000 萬元,約定利息以百分之5.5 計算,且債務人賓爵公司應於103 年5 月17及同年6 月17各清償32萬833 元,7032萬833 元。嗣後債權人中資公司於103 年6 月16日將前述債權之本息、違約金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並已於103 年6 月24日辦妥抵押權移轉登記,且聲請人已將上開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賓爵公司。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賓爵公司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貸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買賣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範圍 │ │ │ │ │ │ │ │備考│ │ │ │目│ │ │ │ │ ├────┬────┬────┬────┬─────┤ ├────┤ │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1│臺北市 │00區 │行義 │四 │000 │建│54.13 │全部 │ │ ├─┼────┼────┼────┼────┼─────┼─┼────┼──────┼──┤ │2│臺北市 │00區 │行義 │四 │000 │建│342.63 │全部 │ │ ├─┴────┴────┴────┴────┴─────┴─┴────┴──────┴──┤ │建物︰ │ ├─┬───┬───────┬─────────────┬─────────┬────┬─┤ │編│ 建號 │ │ │建 物 面 積(平│權 利│備│ │ │ │ │ │方公尺) │ │ │ │ │ │ │ ├─────────┤範 圍│ │ │號│ │ 建物門牌 │ 基 地 坐 落 │樓 層 面 積 │ │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000 │臺北市00區00路│臺北市00區行義段四小段000 │1層:166.62 │全部 │ │ │ │ │00段000巷0號 │、000地號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