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9號原 告 复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雅琴 訴訟代理人 朱志明 被 告 龍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智 訴訟代理人 潘東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就兩造間關於萬隆捷運站交十基地集合住宅新建電氣、給排水、消防、弱電工程所生之爭議,業以「工程承攬合約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該合約書第24條第2 項約定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