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8號原 告 黃淑蘚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有規定。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經載明下列事項,致無法確定本件審理範圍,有不合上開規定之程式之處。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計算基礎及其理由(即敘明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之數額及其理由與證據)。 ㈡、提出購買產品地點之證明。 ㈢、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狀繕本及相關證據影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