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債 務 人 陳春秀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 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公司全名各為何?每月工作 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 1 年8 月起迄今雇主出具之之薪資明細表(含獎金)、前配 偶101 、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3 年最新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 提出元愷有限公司、千極企業有限公司、麒達工程有限公司 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近三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 3. 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1 年8 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 說明債務人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房屋為何人所有,債務人基 於何關係居住,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 相關居住費用。 5. 說明債務人及其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 ?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6. 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7. 說明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 汽車目前所在位置?由何人使 用?有何使用汽車之原因及必要性?及其市場現值為何?並 提出汽車估價單為證。 8. 說明債務人與前夫如何分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及前夫每 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