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債 務 人 羅元和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扶養費用? 3.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或其配偶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7.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99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03 年1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債務人配偶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3 年度薪資明細證明及103 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提出103 年1 月起之勞保費、健保費、水電瓦斯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0.說明何以每月須支付電話費1,500 元並提出繳納收據。 11.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 3 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439元(包含食 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 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 月必要支出金額18,000元(已扣除扶養費),超過上開 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 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 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 必要性。 12.請債務人說明其於聲請狀所載薪資所得來源為雲和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但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表所載投保單位為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3.請債務人提其使用交通工具之行照影本,並說明每月油 資高達2,000 元之原因。 14.請債務人說明受扶養義務人謝○○、羅○○每人每月各 7,000 元扶養費之支出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