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債 務 人 李美華 代 理 人 姜俐玲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表: ⒈自101 年4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⒉說明從事家庭代工之工作內容為何,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1 年4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⒋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⒌本院依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各債權人現存實際債權數額,計算債權總金額合為948 萬3080元,然債務人記載債權總金額為1076萬2880元,應說明不符之原因。 ⒍提出現住所之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2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⒎提出債務人之前夫陳武郎100 、101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說明投資前夫公司之名稱為何,投資金額若干,目前對該公司之債權總額若干,並重新提出債務人清冊。 ⒏提出債務人之子陳立偉100 、101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⒐提出發財貓彩券行自103 年1 月設立起迄今每月營收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