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債 務 人 黃進寬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 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2.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明細),說明自101 年9 月至103 年10月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3.說明債務人戶籍地屋主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及租賃契約影本。 4.提出債務人3 名子女、配偶101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說明債務人與配偶如何分擔對子女之扶養費用?債務人維持生活之收入來源為何? 6.提出101 年9 月至103 年10月之債務人所有金融帳戶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7.提出近三個月水、電、瓦斯、醫療費用單據。 8.說明債務人每月支出交通費400元之計算方式及必要性。 9.說明債務人目前有無工作收入,每月工作收入之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工作,應說明其原因。 10.提出開發電腦有限公司、力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欣容電腦 有限公司近五年損益表、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開發攝影器材行 、開發建材行、開發商行、得意商行、開發食品行近五年損 益表、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說明上列公司、商號目前每 月營收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