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8號聲 請 人 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瑾 相 對 人 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 路○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0 路○000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