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台灣電腦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猩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叁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