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7號原 告 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皇庭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許正欣)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瓷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修弘、曾明煌、曾明棋、曾清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肆仟陸佰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佰零壹萬陸仟貳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佰零壹萬伍仟柒佰柒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