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 告 威力工業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作君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研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研華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肆仟捌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柒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