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23號原 告 李麗敏 涂艾淇 涂安琪 涂上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玖拾伍萬零玖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