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阮孟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69號原 告 阮孟想(NGUYEN MANH TUONG) 訴訟代理人 趙君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榮高爾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柒萬零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