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EVERSPRING INVESTMENT CORP.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41號原 告 EVERSPRING INVESTMENT CORP. (艾唯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宦瑜 原 告 VICTORY PLUS CO. LTD (維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宜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郭明松律師 游淑惠律師 陳宜宏律師 被 告 實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陽 訴訟代理人 涂序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應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另案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05年9月5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 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核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