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75號原 告 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被 告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環境清潔維護契約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環境清潔維護合約書第9 條第4 項目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