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8 萬4,700 元,應徵裁判費42萬5,7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