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20號聲 請 人 何念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3 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1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1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6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彭品嘉 ┌──────────────────────────────────────────────────┐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520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 │0081-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1 │ │ │ │ │ │ │ ├─┼───────────────┼──────────────┼────┼───┼────┼───┤ │00│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00000-0 │股票 │1 │50 │ │ │2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