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66號聲 請 人 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守山 代 理 人 陳亭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8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林郁菁 ┌─────────────────────────────────────────┐ │本票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566 號│ ├─┬─────────┬───────────┬────────┬────────┤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 │號│ │ │ │ │ ├─┼─────────┼───────────┼────────┼────────┤ │1 │王佩涓 │101年6月12日 │1,000,000元 │WG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