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70號聲 請 人 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先毅 代 理 人 蘇育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8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彥廷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70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54,800元 │ 0000000 │ 102年5月28日 │ │ │股份有限公司東內│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 │ │ │ │ │湖分公司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