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09號聲 請 人 林淑芳 聲請人因遺失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