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19號聲 請 人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一仲 代 理 人 黃瓊瑱 聲請人因遺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支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火典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19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27,069,143元 │AI0000000 │103年6月10日 │ │ │康柏德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