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71號聲 請 人 郭廷群 代 理 人 楊克成律師 李姵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詹志鵬 附表: ┌────────────┬────┬────┐ │ 證券(股票)號碼 │ 張數 │ 股數 │ ├────────────┼────┼────┤ │92-ND-0000000~13269 │861 │861,000 │ ├────────────┼────┼────┤ │92-NX-0000000 │1 │470 │ ├────────────┼────┼────┤ │ 合計 │862 │861,4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