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85號聲 請 人 紳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宥騫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卓怡芳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紳縢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新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0,560元 │GD0000000 │103年7月31日 │ │ │ │限公司 士林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