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16號聲 請 人 吳蒼柳 代 理 人 石雅方 聲請人因遺失欣湖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欣湖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簡吟倫

